【職安署】某訓練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卻偽造學員受訓紀錄,案經司法單位調查處分,提醒訓練單位切勿心存僥倖。

Date:2021-05-14

某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於109年因受疫情影響,未如期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惟職業訓練中心主任通知未受訓學員至該中心偽簽當班學員簽到紀錄,並指示專員製作及發放該等學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全案不法事證,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移送某地方檢察署偵辦,觸犯刑法第216條規定之偽造文書,該檢察署於110年予以「緩起訴處分」,並繳交新臺幣5萬元不等之罰款。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醒訓練單位切勿心存僥倖,若查有不法,一律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