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實習,得將擬真系統、模擬機具操作等納入範疇。

Date:2024-07-08

11077日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附表10及第13條附表11修正對照表說明,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調整「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甲級鍋爐操作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方式為擬真系統與模擬機具操作測試,訓練單位辦理該等職類之「起重機運轉、吊掛與指揮實習」及「鍋爐安全運轉實習」,亦得將擬真系統與模擬機具操作納入範疇。 訓練單位可視學員需求規劃實習內容,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及備查。